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对教育企业有什么影响?
8月10日,司法部网站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本次征求意见截至2018年9月10日。本次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对教育企业会产生什么影响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送审稿修订变化公布
此次《送审稿》在明确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基础上,再次对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并且对非营利性学校的并购重组、变相盈利、关联交易等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的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第五条新增“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这将对外籍人士通过VIE架构控制的义务教育学校带来负面影响。
2、 第七条新增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明确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时收取管理费的不合法性。
3、 第十二条新增“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限制营利性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兼并收购,市场对此解读不一,但大多认为将对上市教育集团收购义务教育学校带来影响。
4、 第十五条,明确成人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分析指出,本条变化或将简化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流程。
5、 第四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方实施意见尚未落地,存不确定性;此次送审稿尚在社会征求意见阶段,最终稿未定;新老划断、过渡期安排等细节尚未明确。光大证券认为,市场对《送审稿》部分内容解读上的差异带来一定的恐慌情绪,在实际操作层面对整体民办教育的负面影响可能有限。
并购重组、变相盈利等将受限
光大证券认为,《送审稿》第七条新增内容中明确提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这点明确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时收取管理费的不合法性,该改动将加速推动60 余所以“校中校”形式存在的独立学校的脱钩改制,有利于加快民办高等教育公司对于独立学院的整合以及转设进度。
而关于《送审稿》第十二条新增“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光大证券认为,该条新增内容市场争议较大,存在两种可能的解读:
一种可能是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隔离单体学校风险。另一种可能是彻底否定集团化办学对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收购。光大证券认为目前看来第一种可能较大,即在收购时应当新建一个独立公司作为新学校的举办人,以隔离每个非营利性学校的运营风险。
且即使最差情况即第二种情况,对民办教育行业的影响仍旧有限。对民办高校而言,收购整合黄金周期为未来5 年,因此对高等教育的实际影响不大。K-12 学校未来政策落地后或将面临不能收购或者协议控制非营利学校的风险,对义务教育阶段可能有所影响。
然而中信证券则预计,送审稿公布后,存量民办学校市场出售意愿会更加迫切,数量也会明显增多,一级市场估值可能下行。但与此同时,并购面临的政策更加复杂,实施的难度也将加大。
另外,对于《送审稿》第四十五条,即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中金公司分析师指出,非营利性学校实现变相营利有三种方式:搭售、成本关联化、退出时一次性获得高额收益。送审稿中,对这三种变相盈利手段分别给予了监管,严禁非营利性学校行营利之实。
补贴及优惠确认,素质类培训审批流程简化
《送审稿》第五十三、五十五条显示,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一定的的税收及土地优惠政策。《送审稿》再一次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允许地方政府以优惠条件向营利性学校提供土地。
送审稿中,还对学科类培训与素质类培训进行了区分管理。具体来看,k12阶段学科类训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素质类培训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这对教育培训行业公司来说是利好消息。
光大证券研报指出,明确成人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或将简化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流程。包括语言、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的素质类培训空间巨大,随着素质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流程大幅简化,未来拥有教研能力的巨头公司有望更加快速地实现渠道的布局。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对教育企业可能会产生以上影响,更多教育行业动态可以关注格子匠了解,每天会为大家带来最新的行业资讯。